本报北京8月21日电从中消协获悉:贵州长寿长乐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了《广告法》,被遵义市工商局责令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以5万元罚款。今日,中消协向媒介通报了此事。
据中消协负责人介绍,1999年8月17日贵州长寿长乐集团在《遵义日报》用大半个版的篇幅,刊登了《中国古方名药化风丹发掘记》,该文中提到,“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下文,将化风丹作为中国四大古方名药列为四大重点中药给予保护”。但遵义市工商局在调查此事时,要求长寿长乐集团提供能够证明此说法的证据,长寿长乐集团却拿不出任何证据。
在同篇文章中,还配有两幅照片和文字,一张是长寿长乐集团总裁助理张晓勇在美国FDA总部向FDA亚洲区首席执行官罗斯先生递交曾氏化风丹进入美国药品市场的申请,另一幅是长寿长乐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元生博士与美国华盛顿老年医学研究院院长约翰史密斯博士在美国华盛顿共同组织曾氏化风丹学术研讨会,向全世界公开推荐化风丹。然而,经遵义市工商局调查取证,这两幅照片都是出自《中国消费者运动十年》一书,一张是1994年3月中国考察团赴欧考察,在布鲁塞尔与欧共体消费者协会主席会谈的照片,该照片将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曹小奇的照片换成了张晓勇;另一张是1994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会长应邀参加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在法国召开的第14届世界大会,将中国消费者协会会长曹天玷的人像换成了杨元生,把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总干事詹姆斯先生写成美国华盛顿老年医学研究院院长约翰史密斯博士,而事实上杨元生并非报上所说的那样是什么博士(无任何学位),也从未在美国开过有关化风丹的学术研讨会。张晓勇也没有在美国向FDA递交过曾氏化风丹进入美国的申请书。这两张偷梁换柱的照片都是长寿长乐集团让遵义的一家电脑公司制作的。
长寿长乐集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遵义市工商局对其作出了处罚决定。